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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税改革刻不容缓

1999-04-09 来源:光明日报 曾国祥 我有话说

目前,企业和农户普遍反映:国家按照税法征税,纳税人依法交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对收费特别是对既无法律规定又无行政文件的乱收费则深恶痛绝。

企业和厂家普遍反映,纳税人负担过重的原因不在于税负过重,而是各级政府、各种机构的各项收费负担过重。

农民的社会负担也远远超过税收负担。农民法定的负担即乡村收费项目是“三提五统”。三提是: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五统是:教育费附加、烈军属优抚费、民兵训练和国防教育费、乡村道路建设费、计划生育费。但是,一些地方除了上述“八费”外,还有名目繁多的集资和摊派项目。这样,国家名义上规定农民负担率不超过人均纯收入的5%,实际上大都超过这个规定。

名目繁多、政出多门的各种苛费造成了许多弊端:

一是加重了企业和农民的负担,用行政办法强制收费,企业和农民十分不满。

二是费挤税,费侵蚀税,弱化了税收的地位和作用,造成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秩序混乱。

现在,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降,主要原因在于,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占GDP的比重尚不到11%,税收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过低,大体只有60%左右。这两个比重之所以过低,主要原因就是费挤税。在我国,如果把各级政府的行政性规费收入计算在内,那么,税加规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可能达25%以上,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不解决费挤税的问题,就难以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从而也很难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三是收费部门多、项目多、层次多,造成管理秩序混乱。在有些地方,到乡镇企业去收费,涉及国家和省地市县各级40多个部门和单位,收费项目120多种。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止的收费项目,也继续乱收。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多重检测、多重收费。从全国来看,收费收支涉及到70多个部门,主要集中于交通、城建、公安、土地管理、工商管理、教育、水利、企业主管部门等。

四是各级政府出台的各项收费自收自支、坐收坐支,收、支、管一头抓,漏洞很多,失去财经纪律约束,造成财经秩序混乱。

这些年来,收费项目和规模之所以不断膨胀,主要因为: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吃皇粮”的人太多,财政经费入不敷出,为了弥补行政事业费不足而收费,这是各级政府多头收费的根本原因。二是有关部门搞行业不正之风,部门利益驱动。据不完全统计:各种名目的收费归属,大体上1/5上缴中央及省级财政,4/5属于地方预算外收入。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多次下文清理预算外资金,但收效甚微。有些证照成本价只有几元或十元,却按几十元甚至上百元收费。有的部门把乱收费作为生财之道,把收来的费用作办公费、招待费、福利费,甚至用来发奖金。三是规费、基金、捐、摊派混在一起,规费管理制度不规范,收费不开发票,票据管理不规范,财务会计管理不规范,有的帐外有帐,有的公款私存,有的乱收乱支,有的自定收费标准,甚至不服务强行收费。

清费立税不但是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理清收费项目,理顺税费关系的问题,而且是规范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的主要途径,还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实行规范的分税制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出路。

现在,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主要办法不是再开征新的税种,增加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而是要在国家宏观税负基本不变和纳税人税务负担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税费结构,清费立税,弱费强税,这样做,既可以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又可以做到一个头收税,增加税收收入,从而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一些发达国家财政收入也有规费,但他们的财政收入90%以上来源于税收,规费只是财政收入的零头。例如法国,预算外收入大体只占税收收入的10%,只占GDP的1.5%。清费立税,不是说所有的规费都改成税,而是只保留少量法定的行政性规费,大部分行政性规费走费改税的路子,不能借口要保留少量的规费,而否定大部分行政性规费走费税改革的路子。因此,清费立税要下大决心,要有大动作才行。长此拖下去,只会使国民收入再分配秩序愈来愈混乱,到头来“痼疾”难治,改革的阻力和成本会更大。

这里,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清价格、规费、税收、捐助之间的性质和经济关系。

价格是商品或服务的货币表现,一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另一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即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当事人双方的交换行为通过市场自愿进行,不具有强制性。

规费收取的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依靠某种行政权力或代行某种行政权力,对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收取一定费用。这种行政性规费,带有“准价格”的性质,就是说,收费主体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服务,规费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如工本费等),特定的规费和特定的服务带有对称性。规费的项目、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明文规定,并进行管理和监督。现在,我国规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同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多头收费;依靠行政权或行业垄断权,只收费不服务;规费主要用于行政事业费支出,补财政“窟窿”;名目太多,数额过大。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用于国家的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税收管理的主体税务机关,以及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日期由法律规定。税收带有强制性。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国有资本利润分红收益、国债和规费一起共同组成财政收入,再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分配、下拨。故国家税收与国家的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不具对称性。

捐,即捐助,是当事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的自愿捐助,不带有强制性。

对现行的各种收费要根据不同的性质分类排队。

——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收费、摊派,均在废禁之列。

——国家已经下文件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应依照国务院规定,坚决取消。凡不执行者应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例如,国务院已经下文,列出被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名单,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

清理整顿各种规费。根据行政性规费收取主体的行政级次和性质,把大部分带有税收性质的规费改为税收,由税务机构负责征收,还其税收性质的本来面目。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克服同一项目多头收费的混乱局面,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威信;二是可以不增加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还可以减少企业和纳税人多头交费、多头应付的麻烦;三是可以做到收支两条线,有利于改善财经秩序,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四是不改变原来规费的收入归属及权限,原来的规费改为税收后,由税务机关征收,统一入库,然后根据原来规费的收入归属和性质,通过财政预算列入专项,依然划归原来的部门,坚持标准不变,归属不变的原则,可以减少费改税的阻力。

近期可以实行费税改革的主要项目有: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资源税;把各种环境污染费合并,改为开征环境保护税;把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改为对城镇企业、职工开征社会保障税,统一专项入库,并建立规范的专项基金,由规范的基金组织管理,按规范的基金制度运作;把教育费附加、高等教育附加等合并,开征教育税;加快农村费改税的步伐。

大部分行政性规费走费改税的路子后,区别各种规费和基金改税后的性质和原来的收入归属关系,少数原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金收入改税后,可划为中央税。多数划为地方税,个别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样做,可以不改变中央与地方原来的财政收入分配比例关系,从而也可以减少费改税的阻力。原有的基金(如电力基金)、规费改为税后,属于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由国税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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